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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海安市雅周镇中心小学学校章程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2-07 08:25:20 浏览次数: 【字体:

海安市雅周镇中心小学学校章程

(2023年2月4日经第15 届第11次教职工大会

讨论审议,2023年2月6日经学校校务会议审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根据党中央、国务院、

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发布的有关教育改革发展的一系列重要文件精神和新修订的一系列教育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校有机统一,全面推进依法治校,深化教育改革,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多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海安市雅周镇中心小学 ;简称雅周小学;英文译名为Yazhou Central Primary School;地址为:雅周镇人民路13号;邮政编码:226641;学校网站网址为 http://yzxx.haianedu.net/。

第三条    学校由海安市雅周镇人民政府举办,是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经海安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业务主管单位是海安市教育体育局。本校为实施6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学校,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学校根据社会需要、上级计划和办学条件,确定办学规模为18个班,700人左右。

第四条    学校申请设立登记时的开办资金为人民币712万元。学校经费来源为全额拨款。

第五条    【办学宗旨】

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以“为生命喝彩,让灵性飞扬”的明雅教育办学思想为指引,塑造优质学校文化,锤炼优质教师队伍,构筑优质学习环境,丰富优质学习资源,打造优质课堂教学;培养有健康体魄、健全人格、良好行为习惯、出色表现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合格人才;培训有大爱精神、角色理想、宽厚底蕴、教育智慧的成功教师;打造有文化内涵、质量保障、创新举措的优质学校。

学校愿景:走内涵发展之路,让学生快乐,让教师幸福,让校园绽放和谐之光!

校训:   团结 文明 勤奋 创新

校风:   爱国 勤学 开拓 进取

教风:   科学 严谨 扎实 导行

学风:   勤学 善思 奋发 进取

第六条     【发展定位】

有独特的办学风格和先进的办学理念,教育教学、课程建设、教育科研、学校管理富有特色,在海安市内具有一定影响,成为海安市四星级学校。

第七条    【学生培养目标】

坚持立德树人, 培养有健康体魄、健全人格、良好行为习惯、表现出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合格人才;特别注重培养支撑终身发展、适应时代要求的关键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第八条    【教师发展目标】

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增强理论底蕴,做学习型教师;用心思考,经常反思自己的课堂教学,做反思型教师;加强微课题研究,不断提升教科研水平,做科研型教师;在教学中构建良好的教学策略,在发展中形成独特的教学风格,做专家型教师。

全校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教坛新秀)教师数量占比达标甚至超过比例。(县级以上骨干教师(含教坛新秀)数量占专任教师的15%以上,其中市级以上骨干教师(含教坛新秀)数量占骨干教师总数的10%以上。)

第九条    学校建立于1923年,每年11月18日为校庆日。学校坚持“艺术教育”的办学特色,以“团结 文明 勤奋 创新”为校训,确定校徽为 d37a9919eb544524beef3640bc7f4b97.jpg,确定《为生命喝彩 让灵性飞扬》为校歌。 

第二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全面负责学校教育及行政工作,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接受学校教职工大会的监督。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副校长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任免。

第十一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二)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四)拟定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聘任与解聘中层干部;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支部会议、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双减”政策、做好5+2课后延迟服务,实施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

(八)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九)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管理、使用校舍设施和经费;

(十)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尤其重视防范校园欺凌、防性侵现象发生;

(十一)负责师生卫生健康工作,做好新冠疫情常态防控工作;

(十二)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的作用。

学校党组织在学校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对学校教师的教育、管理,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保障学校工作的健康运行。主要职责如下:

(一)搞好党组织自身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二)参与对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人事安排等重大问题的讨论、决策,保证和监督党的方针政策在学校的贯彻执行。

(三)加强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和少先队的领导,发挥他们的组织作用。

(四)建立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协调、检查、督促各部门做好师生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对学校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的教职工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监督的基本形式。每五年一届,每年召开两次大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奖惩条例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由学校颁布施行。

(三)讨论教职工绩效工资管理使用办法以及有关教职工福利待遇事项。

(四)评议监督学校干部,进行表扬、批评,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主管部门或校长予以奖励、处罚、晋升或免职。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干部的人选。

学校建立教育工会作为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对教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教职工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做好教职工的福利工作。学校工会委员会由全体教职工会员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党政联席会议、校务办公会议、教职工会议等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重大决策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

学校重大决策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党政联席会议或校务办公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学校依据规定设置教导处、教科室、安全办、少先队大队部、工会、总务处等职能部门,明确各部门工作范畴和职责,做到权责相当。

教导处实行教导主任负责制,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相关工作。

教科室实行教科室主任负责制,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相关工作。

安全办实行安保主任负责制,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相关工作。

总务处实行总务主任负责制,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相关工作。

工会实行工会主席负责制;少先队大队部实行大队辅导员负责制。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通过学校网站、公示栏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切实保障教师、学生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财政、人社、审计、监察等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和办学特色,设立由校长主持和领导下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举办单位、事业单位、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代表组成的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审议机构,审议校长办公会上提出的重大决策,参与学校内部管理,协调社会各方关系,为学校的发展和校长的日常工作提供有力的帮助,保障学校重大决策的实效性和科学性。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体制。学校通过教导处、教科室,对全校教育、教学、科研进行日常管理和改革实验,具体计划、安排、指导年级组、班主任、教研组、备课组工作。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端正教育思想,加强“双减”背景下的教学常规管理,大力促进减负提质。

(一)建立和健全以分管教学副校长为领导的,通过教导处、教科室等指导教研组、备课组和教师工作的教学管理体系。

(二)学校按照国家统一编制的教学计划、课程标准、课程设置选用适当的教材实施教学。

(三)学校设立语文、数学、英语、综合学科四个教研组。通过教研组组织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活动。贯彻落实学校教学计划,完成学校各项教学和科研任务。通过备课组开展集体备课活动,刻苦钻研教材,统一教学要求。要求教师做到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和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和认真考核。从而充分发挥全体教师集体智慧,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四)学校倡导教师努力改进教学方法,在南通“立学课堂”框架内打造我校“明雅课堂”,发挥教师主导作用,注重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加强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的同时,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认真学习和积极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切实提高教学效率。

(五)班主任是班级教育教学工作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挥者,担负着协调本班各学科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家庭、社会之间的责任。 

(六)对学生学习成绩的评价实行等级制。建立和健全对教师教学质量全面、客观的评估制度。

(七)打造人民满意的优质教育,做好“5+2”课后延迟服务工作,最大限度的做好培优补差、培养学生的兴趣特长。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认真贯彻《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思想实际和理解接受能力,构建德育目标体系,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教育,加强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和社会责任教育,突出强调生命教育与公民意识教育。

(一)通过教学、活动、劳动、社会实践等渠道和方式,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社会公德、革命传统、国防、科学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及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日常文明行为习惯,使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

(二)学校建立以党支部、校长办公室、工会、少先队负责人及班主任组成的德育工作队伍。加强德育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的德育工作体系,实行全员德育岗位责任制。认真建立和执行德育工作评估、检查、评比和奖惩制度。

(三)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班级管理水平,增强工作责任感。定期开展家访活动,详细了解每个孩子的家庭学习、生活状况,更好地实施因人施教。

(四)定期召开家长会,举办家长学校,发挥家长委员会作用,积极参加社区教育网络工作,建立校外教育基地,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努力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为一体的德育工作网络,拓展育人的多种渠道,建立多元教育体系,形成教育合力;增强学校工作的透明度,确保教育的自律和公正,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二十二条    学校健全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体制机制,发挥学校党、共青团、少先队组织的育人功能。推进学校、家庭、社会合力育人,优化德育活动过程,努力拓展德育途径,更好地促进青少年学生全面健康成长。

第二十三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课程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与社团活动的整体功能,有效的指导和管理乡村少年宫社团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遵循教育规律,严格执行课程计划,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不随意加深课程难度、不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不赶超教学进度和提前结束课程,不私自调课。严格教学质量监控,加强教材教辅资料管理,不得擅自使用各类学习辅导材料;合理控制学生课外负担,重视学习困难学生转化;建立以提高教育质量为导向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把教育资源配置和学校工作重点集中到强化教学环节、提高教育质量上来。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通过体育课、大课间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体育节、读书节、艺术节、科技节及校内外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技术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使学生学有所长。

第二十五条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组织教师积极推进教学改革,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建立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新型教学关系,逐步形成学生主动参与、合作交流的适合学生的学习方式,努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按规定组织好教学质量检查、考试及各学科的毕业考试和考察。低年级不进行书面考试,改为绿色综合评价;中高年级一学期测试一次,以等级评价学生。不单纯以学习成绩评价学生,不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师教学质量、评定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聘任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实行岗位管理。

第二十八条    教师承担教书育人的职责,负有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综合素质的使命,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学校依法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倡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十九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三十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建立班主任激励机制,在职称评定和评优评先中优先考虑。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绩效考核制度,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和奖惩的基本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因师德和安全工作违规违纪造成严重后果的考核一票否决。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师申诉制度,成立校内教师申诉处理组织,明确受理申诉的部门和程序,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学   

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计划招生,并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依规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学校一切活动的开展突出能力导向,围绕学生品德修养、学习进步、全面发展、健康成长,全面真实评价每一位学生的发展。

第三十八条    学生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权利,享有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等权利。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享有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权利。

(二)有权参与学校或者班级管理,有权评议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有权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和文体活动,有权使用和维护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四)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级上获得公正的评价,完成小学学业后获得小学毕业证书。

(五)对教师的不公平奖惩,有权提出意见;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规定的义务,履行维护学校名誉和利益、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等义务。

学生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令、法规、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公共秩序。

(二)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荣誉,关心集体(班级),为学校争光。

(三)养成良好的行为品质和学习习惯,尊敬师长,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团结同学,诚实守信,自尊自强,勇于创新,立志成才。

(四)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文明守纪。

(五)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积极参加校内外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六)拥有健康的心理素质,保持乐观的心态。

(七)不得有校园欺凌现象的发生。

第四十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据校情发挥少代会作用,设立少先队大队维权部,作为小学生维权组织,落实公民意识教育,保障学生的自主管理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申诉制度,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组织,明确受理申诉的部门和程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校资产和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并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学校的校舍、土地资源、设备设施和无形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履行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学校加强电脑房、实验室、音乐室、美术室、体育器材室、录播室、科学仪器室、图书室以及多媒体教室的管理,及时维护、检修班班通教学终端,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音像资料尤其是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各类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定期组织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清除安全隐患,优化教育教学安全环,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第五十条     学校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的,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依法进行善后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手续。

第五十一条 严格执行海安市关于食堂管理的十二项制度以及海教计【2022】1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学校食堂财务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办好食堂,为师生提供安全、营养、可口的午餐。

 

第七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二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建立学校和班级家长委员会,规范、协调家长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工作,促进家校沟通、联动。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会的联席会议制度,积极推动家长参与教育教学改革、督导评价、学校管理和涉及学生利益的重要决策等工作,使家长成为学校教育的合作者和推进者,办人民满意的学校。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有计划地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改进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质量。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五十六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以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在社区内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

第五十七条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靠镇政府、村委会、派出所、司法所、市场监管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八章  附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第15届第11次教职工大会讨论审议并经学校校务会议审定通过,并报海安市教育局备案,于2023年2月6日起实施。

第六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一条    学校发生撤并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与管理体制机制及其他重大内容变化时,须对章程进行修订。章程的修订由学校校务会议或1/3 以上教职工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大会讨论审议,学校校务会议审定通过,报海安市教育局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校教职工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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